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绿民一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1031号原告王某,女,1977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于某某,男,1971年1月1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忠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康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