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吴春娇与李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春娇,李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507号申请执行人吴春娇。被执行人李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05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李萌向吴春娇支付违约金15,000元;2、执行费125元由李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1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利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余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