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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阳执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宋致与泸州市高氏制衣有限公司、高天友、代宏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臻,泸州市高氏制衣有限公司,高天有,代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阳执字第788号申请执行人宋臻,男,汉族,1989年3月31日出生,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泸州市高氏制衣有限公司,地址:泸州轻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高天有,经理。被执行人高天有,男,汉族,1970年8月22日出生,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代宏英,女,汉族,1972年3月8日出生,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680元,执行费22527元,合计2035207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泸州市高氏制衣有限公司、高天有、代宏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3520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晓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