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民初字第06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6268号原告刘某。被告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薛某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刘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温剑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