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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周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1437号申请执行黄春峰。被执行人周鑫。关于黄春峰与周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皋搬民初字第08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60元,执行费679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周君执行。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国有土地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周鑫名下苏F×××××小型汽车一辆,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张 泉执行员 周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