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刑初字第00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0080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公诉机关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5]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刘×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NBR×××的长城牌灰色小轿车,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六区5号楼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和平里派出所门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刘×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82.1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刘×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