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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高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高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671号原告焦某某,女,汉族,生于1961年11月25日,甘肃省永登县人,住永登县柳树乡。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甘肃李国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2月12日,甘肃省兰州市人,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南路438号和平饭店综合楼19层。(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兰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爱民,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高某某、大地财险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2015年7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琴琴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景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