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宁民诉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斯卡兰德经贸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谷晓桂、沈昌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斯卡兰德经贸实业有限公司,沈昌龙,谷晓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宁民诉保字第18号申请人南京斯卡兰德经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卡兰德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上元大街808号。被申请人沈昌龙,男,1972年2月26日生,汉族。被申请人谷晓桂,女,1975年7月2日生,汉族。申请人斯卡兰德公司因情况紧急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斯卡兰德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查封被申请人沈昌龙、谷晓桂共同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开发区21世纪世纪园14-602室房屋一套,保全金额为1900000元,保全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赠与等变更所有权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才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华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