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商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夏贤仕与黄水娟、黄云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贤仕,黄水娟,黄云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商初字第365号原告夏贤仕。委托代理人黄松琴。被告黄水娟。被告黄云定。原告夏贤仕与被告黄水娟、黄云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夏贤仕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柴泽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姚洁、人民陪审员虞惠儿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夏贤仕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贤仕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贤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90元,合计115元,由原告夏贤仕负担。审 判 长 柴泽明代理审判员 姚 洁人民陪审员 虞惠儿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陈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