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行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涞源县环境保护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涞源县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行初字第180号原告石家庄市新华区法树信息咨询中心,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398号19栋,组织机构代码证L7921021-3。法定代表人袁伟龙,该单位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李飞,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涞源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涞源县广平大街12号。原告石家庄市新华区法树信息咨询中心诉被告涞源县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市新华区法树信息咨询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晓爽人民陪审员 马晓池人民陪审员 孙 杨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