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小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武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小民初字第69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玉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安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