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源民初字第1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守玉与鹿成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沂源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守玉,鹿成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沂源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源民初字第1628号原告:刘守玉,男,1955年10月24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沙岭子村。被告:鹿成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沂源支支公司,住所地沂源县荆山路26号。原告刘守玉诉被告鹿成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沂源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1元,减半收取1631元,由原告刘守玉承担。审 判 长  刘 妹审 判 员  周纪虎人民陪审员  翟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耿彩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