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商初字第3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青岛世豪鞋业有限公司与段丽丽、王立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世豪鞋业有限公司,段丽丽,王立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3067号原告青岛世豪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蓝村镇济青高速路口北1公里路西。法定代表人蔡京虎,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文娟,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丽丽。被告王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即墨市段泊岚镇大吕戈庄三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杨立宁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即墨市段泊岚镇大吕戈庄三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8月3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即墨市段泊岚镇大吕戈庄三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即墨市段泊岚镇大吕戈庄三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刁振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