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民初字第2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瑞安市安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安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2085号原告瑞安市安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春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瑞强。被告李节。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安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安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安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瑞安市安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木聪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