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执字第002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江苏银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281-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288号A幢41层,组织机构代码72835143-6。法定代表人:王方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世军,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红飞,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中南建材大市场1栋2层,组织机构代码69282178-1。法定代表人:梁志宏,董事长。被执行人:商洛市鑫丰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杨斜镇柿沟口1号,组织机构代码69112448-2。法定代表人:韩廷文,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商洛市鑫丰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执行纠纷一案,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该案审理过程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皖民二初字第00016号民事裁定书和(2013)皖执他字第0010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1、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铜陵市恒拓矿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95%的股权;2、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铜陵市泰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95%的股权;3、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商洛市鑫丰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70%的股权;4、商洛市鑫丰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杨斜金矿采矿权(采矿证号为C6100002011114120120114)。因前述财产查封期限即将届满和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下列财产:1、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铜陵市恒拓矿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95%的股权;2、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铜陵市泰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95%的股权;3、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商洛市鑫丰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70%的股权;4、商洛市鑫丰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杨斜金矿采矿权(采矿证号为C6100002011114120120114)。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