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8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原告程云均与被告宋贵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云均,李文均,宋贵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8245号原告程云均,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苟小龙,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均,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宋贵健,男,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电梯楼层20-21层。代表人石合群,经理。委托代理人庞严,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云均与被告李文均、宋贵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云均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云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云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3元,由原告程云均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向芸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