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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2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2183号原告郝某某,女,汉族,1989年5月1日出生,延川县人,初中文化,现住延安市大礼堂。被告巩某某,男,汉族,1987年4月11日出生,延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市场沟。本院在审理郝某某诉被告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郝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闫繁荣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蒋佳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