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2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金宇穹、金伟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金宇穹,金伟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241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代表人:郑爱民。委托代理人:阮萍萍。委托代理人:李新珍。被告:金宇穹。被告:金伟敏。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为与被告金宇穹、金伟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起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郭虹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