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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鞠玉海与王士营、XX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玉海,王士营,XX,王乃富,王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岱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鞠玉海。被执行人王士营。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王乃富。被执行人王秀兰,申请执行人鞠玉海申请执行王士营、XX、王乃富、王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岱民初字第2176号判决书,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岱民初字第2176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成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