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安商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无锡鼎悦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与无锡欧宝龙机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鼎悦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无锡欧宝龙机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安商初字第259号原告无锡鼎悦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锡沪路中段62号。法定代表人张丽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军、陈洁,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欧宝龙机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工业集中区B区锡沪路北。法定代表人陆雪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鼎悦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欧宝龙机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鼎悦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无锡鼎悦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鼎悦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90元减半收取3195元,保全申请费2216元,合计5411元,由原告无锡鼎悦车辆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吴修贵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俞梦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