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沈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550号原告沈某,女,1986年2月25日生,汉族,株洲市芦淞区人,农民。被告何某某,男,1983年3月26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本院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沈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沈某未在本院通知期限2015年7月27日前交纳案件受理费150元,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以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谭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