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敏诉被告王飞民间借贷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980号原告李敏,女,汉族,住信阳市。委托代理人徐建,男,汉族,1965年7月4日出生,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号。被告王飞,男,汉族,住平舆县。原告李敏诉被告王飞民间借贷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敏的委托代理人徐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飞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敏诉称,2014年2月3日,被告称需周转资金向我借款15000元,正月初六还清。我给被告钱后,被告出具一张借条。逾期后,多次找被告要求还款,被告均推脱不还。故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被告王飞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底,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35000元,并出具欠条。经原告追要,被告已还款20000元。2014年2月3日,被告给原告换一张欠条即“欠条今欠李敏现金壹万伍仟元整初六前还清15000.00王飞2014、2.3日”。该款经追要,被告一直没有还款。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欠条等证据在卷,并经庭审调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飞欠原告李敏借款1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有欠条,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向原告足额支付借款,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当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飞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敏借款15000元。财产保全费200元,由被告王飞负担。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王飞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孟庆功审 判 员 张爱华代理审判员 王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梦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