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巍商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邢方红、吴秀兰与吴秀兰、周乐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837号原告:邢方红。委托代理人:程江宝、阮波。被告:吴秀兰。被告:周乐群。被告:张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方红与被告吴秀兰、周乐群、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邢方红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徐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