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斌库、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王斌库,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55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岩,经理。被执行人王斌库,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佳佳,经理。申请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斌库、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13)西证执字第44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345455.52元及逾期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斌库、陕西长河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权利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新执字第0055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白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