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民一终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徐世宇与赵景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世宇,赵景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民一终字第7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世宇,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建军,山东瀚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褚燕海,山东瀚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景汉,居民。上诉人徐世宇因与被上诉人赵景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4)奎民一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在被上诉人未提起反诉的情况下,原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违约金是否妥当需进一步研究。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发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4)奎民一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薛培忠审判员 杨景达审判员 孙月琴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房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