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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民一终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徐世宇与赵景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世宇,赵景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民一终字第7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世宇,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建军,山东瀚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褚燕海,山东瀚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景汉,居民。上诉人徐世宇因与被上诉人赵景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4)奎民一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在被上诉人未提起反诉的情况下,原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违约金是否妥当需进一步研究。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发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4)奎民一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薛培忠审判员  杨景达审判员  孙月琴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房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