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4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志康与梅红兵、牛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康,梅红兵,牛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493-1号原告:张志康,男,1973年5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平凡。被告:梅红兵,男,1979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牛娟,女,1980年6月1日生,黎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康与被告梅红兵、牛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康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蚌埠市中发商品包装装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本市朝阳路3-5区10栋(房地权蚌自字第xx**)商业用房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秀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余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