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屠茜茜与新疆悍马XX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333号原告:屠茜茜。被告:新疆悍马XX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1152号华凌物流区东区E-3号。法定代表人:卢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峰,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屠茜茜与被告新疆悍马XX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屠茜茜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屠茜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茜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1.28元,减半收取85.64元(原告屠茜茜已预交),由原告屠茜茜负担。审判员 叶新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米热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