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商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泰安市某金属有限公司与某物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商初字第314号原告泰安市某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山东泰山钢材大市场鞍钢大街5号。法定代表人刘艳丽,任执行董事。被告某物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S-3604室。法定代表人安庆军,任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市新多金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田纪峰审判员 郝本东审判员 唐晓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