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二初字第16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侯泽桦与侯朝辉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泽桦,侯朝辉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1623-1号原告侯泽桦,男。法定代理人郑阳,女。被告侯朝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泽桦诉被告侯朝辉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泽桦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侯朝辉所有的银行存款2.6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侯泽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告侯朝辉所有的银行存款2.6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建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