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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朱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65号原告:朱某,女,1991年8月生,汉族,农民,住凤台县。被告:唐某,男,1990年4月生,汉族,农民,住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永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