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朱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65号原告:朱某,女,1991年8月生,汉族,农民,住凤台县。被告:唐某,男,1990年4月生,汉族,农民,住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永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