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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忠法民初字第02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盛某某与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某,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2664号原告盛某某,女,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颜某某,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某与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盛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盛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盛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桂 攀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秦晓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