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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二终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严陈彬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陈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二终字第238号原公诉机关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严陈彬,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1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于2014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4月27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兰溪市看守所。兰溪市人民法院审理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严陈彬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金兰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原审被告人严陈彬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原审被告人严陈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严陈彬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严陈彬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严陈彬撤回上诉。兰溪市人民法院(2015)金兰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磊审 判 员  李 晔代理审判员  江菊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钱争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