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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榕执行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郑进兴与蔡木平、徐宝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进兴,蔡木平,徐宝容,福建省汇佳美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榕执行字第106-1号申请执行人郑进兴,男,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蔡木平,男,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徐宝容,女,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建省汇佳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蔡木平。申请执行人郑进兴与被执行人蔡木平、徐宝容、福建省汇佳美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月14日作出的(2013)榕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当事人申请于2014年2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调解书所确定的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等。执行过程中,本案与蔡木平的其他系列案件一并执行,已查封、处置蔡木平位于福州市六一中路28号佳盛广场C座01-05室房地产、位于福州市浦上大道216号福州仓山万达广场C区C2#楼22层06-13、15-18办公用房及B区地下室(含B1#-B24#楼)111、334、335、336车位,所得款项于2015年7月6日进行了分配,本案分得受偿款人民币437912.77元(但因郑进兴涉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需另行处理,故该款未直接发放给郑进兴)。除此之外,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7月2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拟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如有异议,请收到该告知书起3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或者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榕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忠光执行员  高德辉执行员  叶友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岩风(2014)榕执行字第106-1号第页共页(2014)榕执行字第106-1号第页共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