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保字第6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鲁南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与芜湖欣瑞阳光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南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芜湖欣瑞阳光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621-1号原告鲁南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209号。法定代表人张贵民,董事长。被告芜湖欣瑞阳光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西山路22号。法定代表人黄肖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2320号原告鲁南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欣瑞阳光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临兰执保字第6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芜湖欣瑞阳光医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芜湖欣瑞阳光医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史运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