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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民初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忠良与常州市怡源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常州市怡源物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忠良,常州市怡源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常州市怡源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润民初字第00499号原告徐忠良。委托代理人孙红云、彭斌,镇江市润州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州市怡源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区丁卯纬五路17号3幢104室。负责人刘祖荣,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常州市怡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关河西路66号。原告徐忠良与被告常州市怡源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常州市怡源物业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牟宗洋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因原告无法提供有效的送达地址,亦拒不预交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忠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审判员  牟宗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顾荷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