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3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君长与被告于艳双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3009号原告:刘某某,现住址吉林省和龙市。被告:于某某,现住址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XX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重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