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孟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文刑初字第188号公诉机关文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孟,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2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5)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耀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3月21日19时许,吸毒人员李某使用手机拨打吸毒人员黄某华的手机称其想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之后黄某华便使用手机拨打给被告人许某孟的手机联系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并约定在黄某华租住于文昌市文城镇汽车站往北的第一个加油站对面的出租屋内交易。在约定地点,被告人许某孟以100元的价格贩卖1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黄某华。交易完成后,黄某华离开现场与李某一起将购买来的毒品吸食掉一部分。2、2015年3月21日23时许,吸毒人员黄某华用同样的方法联系被告人许某孟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并约定在黄某华的出租屋内交易。在约定地点,被告人许某孟以100元的价格贩卖1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黄某华。交易完成后,被告人许某孟及黄某华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许某孟身上缴获可疑物品2包、红米牌黑色直板手机1部、现金417元及扣押被告人许某孟驾驶进行毒品交易的紫色无牌号的雅马哈摩托车1辆;从吸毒人员黄某华身上缴获可疑物品1包。公安民警经现场提取被告人许某孟的尿液用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盒进行检测,结果呈阳性反应。经海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被告人许某孟的2包可疑物品,共净重0.8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缴获吸毒人员黄某华的1包可疑物品净重0.3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缴获吸毒人员李某的1包可疑物品净重0.2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另查明,被告人许某孟供述其驾驶的紫色无牌号的雅马哈二轮摩托车系其父亲许某发所有,但该车未经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无牌无证,被告人许某孟及其亲属均没有提供该车辆的相关凭证证明系许达发所有的证据。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人身安全检查情况登记表、通话清单,证人黄某华、李某的证言,被告人许某孟的供述和辩解,海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许某孟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孟明知是甲基苯丙胺毒品而二次非法贩卖,共净重1.4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孟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许某孟供述“其驾驶的紫色无牌号的雅马哈二轮摩托车系其父亲许达发所有”的辩解意见,经查,该车未经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无牌无证,被告人许某孟及其亲属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车辆系许达发所有的相关凭证。该车辆系被告人许某孟贩卖毒品的作案工具,故应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许某孟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许某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随案移送被告人许某孟的红米牌黑色直板手机1部及扣押被告人许某孟的紫色无牌号的雅马哈二轮摩托车一辆、现金417元,系用于实施贩卖毒品犯罪的作案工具及毒资,依法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庭审查明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与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为严明国法,打击涉毒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被告人许某孟的红米牌黑色直板手机1部及扣押被告人许某孟的紫色无牌号的雅马哈二轮摩托车一辆、现金417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鹤玲人民陪审员 符 旭人民陪审员 王 用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罗长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