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4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涛与米世和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4600号申请执行人张涛,男,1981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米世和,男,1976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4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米世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米世和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50元,执行费79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米世和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涛人民币5000元,直至偿还完毕之日止。后被执行人米世和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米世和的工资收入,强制被执行人米世和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曹 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志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