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神执字第04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涛与米世和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4600号申请执行人张涛,男,1981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米世和,男,1976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4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米世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米世和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50元,执行费79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米世和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涛人民币5000元,直至偿还完毕之日止。后被执行人米世和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米世和的工资收入,强制被执行人米世和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曹 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志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