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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非诉行审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江苏省盐城质量技术监督局与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苏省盐城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盐非诉行审字第00002号申请人江苏省盐城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盐城市。法定代表人尹贵尧,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新生,该局支队长。委托代理人沈可,该局××队长。被执行人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胜飞,该××总经理。江苏省盐城质量技术监督局(盐)质监罚字[2014]第00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阜宁县中材科技风电叶片公司海上风电叶片发展与开发项目2号厂房工程中使用的上海电缆厂有限公司生产的“新昕”牌电力电缆,《产品合格证》和《产品质量保证书》均标注: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胜华电缆厂有限公司)、“新昕”。执法人员在施工现场对工程中使用的上述品牌四种规格型号分别为YJV-0.6/1KV3*120+2*70、YJV-0.6/1KV3*150+2*70、NH-YJV-0.6/1KV3*185+2*95、YJV-0.6/1KV3*240+2*120的电缆进行了抽样。现场检查期间,中材科技(阜宁)风电叶片有限公司项目代表、施工方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项目部施工负责人以及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经理刘明彪陪同在现场,并认同抽样方案。所抽样品送至盐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所抽样品经检验20。C导体直流电阻项目均不符合GB/T12706.1-2008标准规定的要求。2014年8月19日,江苏省盐城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检验结果向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授权委托人刘明彪进行告知,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经检查核实,该四种规格型号电缆实际销售到货数量及售价格分别为:YJV-0.6/1KV3*120+2*70共计1184米、销售价278.71元/米;YJV-0.6/1KV3*150+2*70共计2253米、销售价328.59元/米;NH-YJV-0.6/1KV3*185+2*95共计1268米、销售价431.6元/米;YJV-0.6/1KV3*240+2*120共计1676米、销售价532.14元/米。该批不合格电缆货值金额共计2509441.3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江苏省盐城质量技术监督局认为,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的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电力电缆,属于《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二)项所列假冒伪劣商品情形,其行为已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便利;禁止利用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2014年9月26日,江苏省盐城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向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下发了(盐)质监罚告字[2014]第007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对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法规等未提出异议。综上所述,江苏省盐城质量技术监督局认为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的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电力电缆属于《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二)项所列假冒伪劣商品,该行为已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电力电缆;2、对使用剩余的不合格电缆进行技术处理;3、并处罚款壹佰贰拾伍万肆仟柒佰贰拾陆角捌分(1254720.68元)。2014年10月9日,江苏省盐城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盐)质技监罚字[2013]第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江苏省盐城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5年3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并向被执行人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2015)盐非诉行审字第00002号听证权利告知书,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省盐城质量技术监督局(盐)质监罚字[2014]第0077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在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日期内未缴纳罚款。故申请执行人江苏省盐城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江苏省盐城质量技术监督局(盐)质监罚字[2014]第007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 村审 判 员  沈俊林代理审判员  周 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诗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