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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5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任德英诉夏丽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5276号原告任德英,女,汉族,1948年4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委托代理人张光碧,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夏丽娜,女,汉族,1980年2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姜晓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德英诉被告夏丽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德英未在我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何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唐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