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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哲男与尹光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哲,尹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811号原告:李哲男。被告:尹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哲男诉被告尹光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哲男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哲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哲男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秀叶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雪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