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哲男与尹光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哲,尹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811号原告:李哲男。被告:尹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哲男诉被告尹光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哲男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哲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哲男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秀叶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雪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