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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山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凤妹与毕小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妹,毕小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山民初字第313号原告:李凤妹,住湖南省耒阳市。委托代理人:杨丽芳,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雪,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毕小马,户籍所在地珠海市香洲区,现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孙志勇,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明志,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妹诉被告毕小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妹撤回对被告毕小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凤妹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兵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钟尹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