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1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马鹏、沈聆与宿州广厦建设公司、沈红伟、张玉娣、胡兴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中止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鹏,沈聆,宿州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红伟,张玉娣,胡兴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920号原告:马鹏,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原告:沈聆,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宿州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告:沈红伟,男,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张玉娣,女,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胡兴友,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鹏、沈聆与被告宿州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红伟、张玉娣、胡兴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沈红伟因涉嫌刑事犯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本院认为,被告沈红伟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丁长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朱雨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