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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信法朱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朱民初字第91号原告向某某,女,土家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黄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审判员  俞素青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吕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