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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燕新玉与高向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新玉,高向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燕新玉,男,1958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高向前,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长穆,叶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燕新玉与被告高向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燕新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燕新玉负担。审判员  陈兆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郑佩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