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燕新玉与高向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新玉,高向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燕新玉,男,1958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高向前,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长穆,叶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燕新玉与被告高向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燕新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燕新玉负担。审判员 陈兆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郑佩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