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商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宋志刚、沈文娟与沈文娟、吕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商初字第775号原告:宋志刚,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吴可斌,自由职业。被告:沈文娟,职业不详。被告:吕泳。被告:宁波中天万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泳,职务不详。被告:宁波宏博皓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泳,职务不详。被告:余姚市万邦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泳,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志刚与被告沈文娟、吕泳、宁波中天万邦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宏博皓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余姚市万邦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志刚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志刚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志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292元,减半收取86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46元,由原告宋志刚负担。审 判 长 高立群人民陪审员 崔仁夫人民陪审员 张瑞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杨 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