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中民终字第03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徐伟与张庆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庆华,徐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36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庆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伟。上诉人张庆华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张庆华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庆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乾审 判 员 孙  毅代理审判员 黄 学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毛 莉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