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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6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谢美书与贺宝全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美书,贺宝全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6367号原告:谢美书,女,汉族,1942年7月7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贺宝全,男,汉族,出生年月不祥,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美书与被告贺宝全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美书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美书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美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谢美书负担。审判员 林 杨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唐华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