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商仲审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艳红与史建康、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艳红,史建康,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商仲审执字第66号申请人王艳红。委托代理人张轶伟,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史建康。被申请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平陵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史建康。王艳红因与史建康、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华南国仲深裁(2015)D315号裁决书。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根据有关规定向被申请人送达了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不予执行抗辩。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本案审查后认为,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华南国仲深裁(2015)D315号裁决书不存在应当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华南国仲深裁(2015)D315号裁决书。审 判 长 蒋小英人民陪审员 朱 依代理审判员 陈 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徐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