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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宏与蚌埠市翔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宏,蚌埠市翔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076号申请执行人李宏,男,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蚌埠市翔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在执行李宏与蚌埠市翔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蚌埠市翔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淮上区人民法院(2014)淮民二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剑平审判员  万功培执行员  唐 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石 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